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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增加对甲醛释放量的管控 发布时间:2022-05-09

2022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G/TBT/N/EU/888号通报,提议修订(EC) No 1907/2006附录XVII,增加对甲醛释放量的管控,该限制旨在减少通过吸入室内空气接触致癌物质甲醛。 


2022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G/TBT/N/EU/888号通报,提议修订(EC) No 1907/2006附录XVII,增加对甲醛释放量的管控,该限制旨在减少通过吸入室内空气接触致癌物质甲醛。 拟增加的要求具体如下:


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1.在本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后36个月之后,在物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如果在附录规定的的测试条件下,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以下限值,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a) 木制品和家具:0.062 mg/m3;

(b) 用于木制品和家具以外的物品: 0.08 mg/m3。

第一段不适用于:

(a)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供户外使用的物品;

(b)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它们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c) 本附件第 72 条范围内的物品;

(d)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的物品;

(e) 法规 (EU) 2017/745 范围内的设备;

(f) 法规 (EU) 2016/425 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g) 第 1935/2004 号法规 (EC) 范围内旨在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h) 二手物品。

2. 在本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后36个月之后,在道路车辆内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如果在附录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则不得投放市场。

第一段不适用于:

(a)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导致公众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接触;

(b) 二手车。

 

甲醛

甲醛在环境温度和大气压条件下是一种高反应性气体。 它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 1272/2008 号条例 (EC) 附件 VI 第 3 部分中被归类为 1B 类致癌物、2 类诱变剂、3 类急性毒物、1B 类皮肤腐蚀剂和 1 类皮肤致敏剂。

甲醛是一种产量大、用途广泛的化学品。 它也可在人和动物体内内源性产生,是所有细胞必不可少的代谢中间体。 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甲醛中,98%被用作以甲醛为基础的树脂、热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的化学中间体,这些中间体进一步被广泛应用。 甲醛基树脂用于生产各种各样的物品,因此,可能会释放甲醛。 甲醛树脂的主要用途是在人造板的制造中,作为木材颗粒的粘结剂。 这种树脂也用于其他木制产品的生产,如家具和地板,壁纸,泡沫,汽车和飞机零件,纺织和皮革产品。 

本次提议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 增加甲醛管控,旨在减少通过吸入室内空气接触致癌物质甲醛。 这一浓度限值应通过减少居住场所以及工人以外的人可能接触甲醛的其他场所,包括道路车辆内部,为公众提供高水平的保护;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AGC提醒:本提议修订案将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建议的通过日期为2022年最后一个季度,并拟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企业要及时关注法规动态,作好应对,采用环保材料,降低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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