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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法规(EU)No 102011的修订指令正式公布 发布时间:2023-07-14

2023年7月12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指令(EU) 2023/1442对指令(EU)No 10/2011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为附件Ⅰ物质授权的变更和新物质的添加。新的法规要求自欧盟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


表1.欧盟塑料法规主要修订内容表


修订范围

修订内容

修订表1“许可单体、其他起始物、微生物发酵所得的高分子、添加剂和聚合物生产助剂的欧盟清单”

1. 删除两项授权物质

FCM 96 未经处理的木粉和木纤维

FCM 121 水杨酸(CAS No 0000069-72-7)

2. 更新9项FCM物质内容,主要修改如下:

l 增加英文名称缩写、限制说明;

l 收紧针对DBP、BBP和DEHP的特定迁移限制(SML)和更新群组限制要求(详见下方对比表A);

l 增加DINP的限制要求(详见下方对比表A)

3. 增加5项授权新物质(FCM物质编号1078至1083)(详见下表B)

修订表2“物质的组限量”

1. 更新3个条目的适用FCM物质编号或限制要求:

l 第7组中增加FCM 1081号物质;

l 降低第26组的组SML(T)限值,物质组限量从9mg/kg修改为1.8mg/kg;

l 第32组新增FCM No 1078和1085,且针对FCM No 1085新增组限量说明

2. 新增3项条目内容(新增组限量编号36至38)

其中第36号规定四种邻苯(DBP、BBP、DEHP和DIBP)的总和以DEHP计,SML(T)0.6mg/kg。

修订表3“关于符合性验证的注解”

新增第30条目

 

表A. 修订法规对特定邻苯物质限值的修订以及与现行(EU)10/2011法规的对比表


物质

修订指令(EU) 2023/1442

现行(EU)10/2011法规

FCM 157

DBP

(CAS No 0000084-74-2)

SML: 0.12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

36号组限值SML(T): 0.6mg/kg

SML: 0.3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

FCM 159

BBP

(CAS No 0000085-68-7)

SML: 6.0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

36号组限值SML(T): 0.6mg/kg

SML: 30.0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

FCM 283

DEHP

(CAS No 0000117-81-7)

SML: 0.6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

36号组限值SML(T): 0.6mg/kg

SML: 0.5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

FCM 728

DINP

(CAS No 0068515-48-0/

CAS No0028553-12-0)

26号组值SML(T): 1.8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不得与FCM物质157、159、283、1085合用

26号组值SML(T): 9mg/kg

32号组限值SML(T): 60mg/kg

 

表B. 新增5项授权新物质(FCM物质编号1078至1083)


物质

物质名称

中文名称

限制要求

FCM No 1078

(CAS No 3319-31-1)

tris(2-ethylhexyl)benzene-1,2,4-

tricarboxylate

1,2,4-苯三甲酸三(2-乙基己基)酯

仅作为制造软聚氯乙烯用的增塑剂,不得与婴儿食品接触

FCM No 1080

(CAS No 156157-97-0)

(triethanolamine e-perchlorate, sodium salt) dimer

(三乙醇胺-高氯酸盐,钠盐)二聚体

仅用于与附录III表2中参考号为01.01.A的食品类别中的食品接触的硬质PVC

FCM No 1081

N, N-bis(2-hydroxyethyl)st earylamine partially esterified with saturated C16/C18 fatty acids

C16/C18饱和脂肪酸部分酯化的N,N-双(2-羟乙基)硬脂胺

仅允许以不超过2%(w/w)的比例,用于食品经营者包装干食品的塑料材料和物品中。

FCM No 1082

(CAS No 52628-03-2)

Phosphoric acid, mixed esters with 2-hydroxyethyl methacrylate

2-甲基-2-丙烯酸-2-羟乙基酯磷酸酯

仅允许以不超过0.35%(w/w)的比例用于制造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迁移限量表示为磷酸的单酯、二酯和三酯以及二磷酸的单、二、三和四酯的总和。

FCM No 1083

(CAS No 2421-28-5)

Benzophenone-3,3’,4,4’-

tetracarboxylic dianhydride

(‘BTDA’)

5,5'-炭基双(1,3-异苯并味喃二酮)

仅允许以不超过43%(w/w)的比例作为共聚单体用于生产与食品接触的聚酰亚胺。

用于与附件III表2中规定的模拟物B和/或D2的食品接触,温度不超过250℃。


过渡期


为使经营者能够适应法规变更,在法规正式生效后允许18个月的过渡期。


1) 在本法规生效之前符合食品接触塑料法规的食品接触塑料,在2025年2月1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食品接触材料,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至库存耗尽;


2) 在本法规生效之前处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中间产品或用于生产此类材料、制品、产品的且符合食品接触塑料法规的,在2024年5月1日之后首次上市的视为不符合本法规,需要提供符合性声明,表明其不符合本法规的要求,且仅可用于在2025年2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塑料材料及制品;


3) 使用水杨酸(FCM 121)或未经处理的木粉和木纤维制造的塑料食品接触塑料:在2025年2月1日之后可继续首次投放市场,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在2024年8月1日前根据(EC)1935/2004号条例第9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物质授权授权申请;

b.使用该物质制造的塑料材料和物品,其使用仅限于申请中描述的预期使用条件;

c.根据((EC) No 1935/2004法规第9(1)(b)条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中包括一项声明,说明该申请是根据本段提出的申请;

d.管理局认为该申请书有效。


AGC建议

我国是世界竹资源最丰富的国家,除一次性竹木制品外,有大量添加了授权竹木纤维的塑料餐具,如密胺-竹纤维餐具出口欧盟。

本次欧盟塑料修订指令的生效,删除添加剂正面清单中的FCM 96 未经处理的木粉和木纤维,将对我国植物纤维塑料制品的出口带来较大冲击和影响。

对于出口欧盟的植物纤维塑料制品,在修订法规正式生效后,授权使用的添加剂仅有“粉碎的葵花籽壳”(FCM No 1060),且使用时应符合相应限制。含有其他植物纤维如玉米淀粉、竹纤维等的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将被边境拒绝,并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本次欧盟塑料修订指令加严了邻苯物质限制的要求,目标销售市场为欧盟国家的相关食品接触塑料生产企业应注意生产过程中增塑剂的使用,尤其是可能使用大量增塑剂的PU、PVC、PVDC等塑料类型。


AGC提醒

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标准变更信息,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更新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以便产品符合最新要求,顺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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