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已于2025年10月2日通过了法规(EU)2025/1988,修订了(EC)No 1907/2006号法规的附件XVII,增加第82项关于消防泡沫中PFAS的管控要求,旨在全面限制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在灭火泡沫中的使用。该法案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起(2025年10月23日)生效。
2025年10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已于2025年10月2日通过了法规(EU)2025/1988,修订了(EC)No 1907/2006号法规的附件XVII,增加第82项关于消防泡沫中PFAS的管控要求,旨在全面限制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在灭火泡沫中的使用。该法案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起(2025年10月23日)生效。
一、核心要点速览
核心规定 | 说明 | |
限制对象 | 所有PFAS | 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宽泛定义,指至少含有一个全氟化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的物质。此范围覆盖数千种物质,旨在避免“ regrettable substitution”(遗憾的替代)。 |
限制活动 | 投放市场与使用 | 包括制造、销售、培训、测试及实战灭火。 |
浓度限值 | ≤ 1 mg/L (1 ppm) | 指所有PFAS的总和浓度。这是通用禁令门槛。 |
关键策略 | 差异化过渡期 | 为不同行业设定不同截止日期,平衡环境目标与安全可行性。 |
核心义务 | 管理计划 + 废物处理 | 过渡期内使用者必须制定计划并确保有害废物得到高温销毁。 |
二、豁免一览表
豁免类别 | 豁免对象/具体情况 | 有效期/条件 | 重要备注 |
①物质排除 | PFOS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 永久排除 | 这些物质已被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EU) 2019/1021严格禁止。本条款旨在明确它们同样不能用于消防泡沫,并非允许使用。 |
PFOA (全氟辛酸)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 永久排除 | 同上 | |
PFHxS (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 永久排除 | 同上 | |
C9-C14 PFCAs (碳链长度为9-14的全氟羧酸) | 永久排除 | 这些物质已受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8条限制。 | |
PFHxA (全氟己酸)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特定用途) | 永久排除 | 仅限其用途已受REACH法规附件XVII第79条限制的情况。 | |
②残留容许 | 已清洗设备中的无氟泡沫 | 临时豁免,需审查 | 条件极为严格: • 仅适用于:清洗后设备中新灌装的氟free(无氟)泡沫。 • 浓度限值:放宽至50 mg/L(所有PFAS总和)。 • 不适用于:便携式灭火器。 • 审查:欧盟委员会将在2030年10月23日前评估此豁免。 |
③用途过渡期豁免 | 便携式灭火器(投放市场) | 至 2026年10月23日(非酒精型) | 此日期后禁止上市,但已上市的产品可继续使用至2030年12月31日。 |
训练、测试及市政消防(使用) | 至 2027年4月23日 | 重要例外:市政消防队处置特定工业火灾时,可使用至2035年10月23日。 | |
特定高风险行业(投放市场与使用) | 至2035年10月23日 | 适用行业: • Directive 2012/18/EU 涵盖的场所(如化工厂、大型储罐场)。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范围。 • 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装置。 • 军用船只。 • 民用船只、(2025年10月23日前已装载含PFAS泡沫的)。 必须遵守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管理计划、废弃物处理等)。 |
核心提示:
● “豁免”≠“允许”:上述豁免,除“物质排除”条款是明确禁止外,其他均为有时限的豁免。到期后,1 mg/L的全面禁令将生效。
● “豁免”≠“无责”:享受过渡期豁免的用途(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必须同时遵守条例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制定管理计划、对废弃物进行充分处理、加贴标签等。
● 计算总量:在计算PFAS总浓度是否超过1 mg/L时,必须包含第①类中排除的物质。
三、新增条目
在第 1907/2006 号法规 (EC) 的附件 XVII 中,添加了以下条目:
序号 |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82 |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定义为: 任何至少含有一个全氟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的物质(该碳原子上未连接任何氢、氯、溴或碘原子) |
第一条 自2030年10月23日起,禁止在消防泡沫中投放或使用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总浓度≥1 mg/L的产品。
第二条 豁免条款 第一条不适用于以下物质: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PFOS相关化合物(C8F17SO3X) ·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PFOA相关化合物 ·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类、PFHxS相关化合物 (b) 受第68条限制的直链/支链全氟羧酸(CnF2n +1-C(= O)OH,n=8-13,即C9-C14 PFCAs)及其盐类 (c) 受第79条限制的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类、PFHxA相关物质
第三条 浓度计算规则 计算PFAS总浓度时,第二条豁免物质应纳入计算范围。
第四条 技术清洗豁免 经最佳可行技术清洗的氟化消防泡沫设备(不含便携式灭火器),其PFAS总浓度可放宽至≤50 mg/L。该豁免条款须在2030年10月23日前重新评估。
第五条 市场投放豁免 允许以下情形在总浓度≥1 mg/L时投放市场:
第六条 使用豁免 允许以下情形在总浓度≥1 mg/L时使用:
第七条 使用条件 2026年10月23日起,符合第一条及第六条(c)款的使用须满足:
第八条 市场投放标识要求 自2026年10月23日起,除便携式灭火器外,凡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中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总浓度≥1 mg/L的,均须按第十条规定加贴标识。标识文字应采用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官方语言(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第九条 库存及废弃物标识要求 自2026年10月23日起,PFAS消防泡沫使用者须对以下物质按第十条规定加贴标识: · 未使用消防泡沫库存 · 使用消防泡沫产生的含PFAS废弃物(含废水)
第十条 标识内容规范 第八、九条要求的标识须包含以下文字内容:
第十一条 术语定义 (a) 便携式灭火器:指符合以下标准的可手持操作灭火设备: · EN3-7标准规定的净重≤20kg的灭火器 · EN-1866标准规定的容积≤150L的移动式灭火器 · EN-16856标准规定的喷雾罐灭火器 (b) 消防泡沫:指任何用于灭火的泡沫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泡沫浓缩液及泡沫溶液。 (c) 未使用消防泡沫库存: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
AGC提示:
这份法规标志着欧盟在治理PFAS污染方面迈出了极其重要且严厉的一步。它不仅仅是禁止几种特定的PFAS,而是旨在系统性淘汰整个PFAS家族在消防领域的使用。
其核心逻辑是:
1、全面禁止:设定极低的通用浓度限值(1 ppm),从根本上禁止有意使用。
2、实事求是:为难以替代的高风险领域提供较长的过渡期,保障安全过渡。
3、严格管控:在过渡期内,通过强制性的管理计划和处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PFAS的排放和环境泄漏。
4、动态调整:设置了审查机制,确保政策能跟随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而调整。
对于企业、消防部门和相关行业来说,这意味着必须立即开始规划,寻找和测试无氟替代品,并为满足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做好准备。
公报原文地址: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1988/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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