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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规】欧盟出台严厉法规,全面限制消防泡沫中的“永久化学品”PFAS 发布时间:2025-10-11

2025年10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已于2025年10月2日通过了法规(EU)2025/1988,修订了(EC)No 1907/2006号法规的附件XVII,增加第82项关于消防泡沫中PFAS的管控要求,旨在全面限制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在灭火泡沫中的使用。该法案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起(2025年10月23日)生效。



2025年10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已于2025年10月2日通过了法规(EU)2025/1988,修订了(EC)No 1907/2006号法规的附件XVII,增加第82项关于消防泡沫中PFAS的管控要求,旨在全面限制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在灭火泡沫中的使用。该法案于《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起(2025年10月23日)生效。




‌一、核心要点速览



核心规定

说明

限制对象

所有PFAS

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宽泛定义,指至少含有一个全氟化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的物质。此范围覆盖数千种物质,旨在避免“ regrettable substitution”(遗憾的替代)。

限制活动

投放市场使用

包括制造、销售、培训、测试及实战灭火。

浓度限值

≤ 1 mg/L (1 ppm)

指所有PFAS的总和浓度。这是通用禁令门槛。

关键策略

差异化过渡期

为不同行业设定不同截止日期,平衡环境目标与安全可行性。

核心义务

管理计划 + 废物处理

过渡期内使用者必须制定计划并确保有害废物得到高温销毁。






二、豁免一览表



豁免类别

豁免对象/具体情况

有效期/条件

重要备注

①物质排除

PFOS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永久排除

这些物质已被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EU) 2019/1021严格禁止。本条款旨在明确它们同样不能用于消防泡沫,并非允许使用。


PFOA

(全氟辛酸)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永久排除

同上


PFHxS

(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

永久排除

同上


C9-C14 PFCAs

(碳链长度为9-14的全氟羧酸)

永久排除

这些物质已受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8条限制。


PFHxA

(全氟己酸)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特定用途)

永久排除

仅限其用途已受REACH法规附件XVII第79条限制的情况。

②残留容许

已清洗设备中的无氟泡沫

临时豁免,需审查

条件极为严格

仅适用于:清洗后设备中新灌装free(无氟)泡沫。

浓度限值:放宽至50 mg/L(所有PFAS总和)。

不适用于便携式灭火器。

审查:欧盟委员会将在2030年10月23日前评估此豁免。

③用途过渡期豁免

便携式灭火器(投放市场)

2026年10月23日(非酒精型)
2027年4月23日(酒精型)

此日期后禁止上市,但已上市的产品可继续使用2030年12月31日。


训练、测试及市政消防(使用)

2027年4月23日

重要例外:市政消防队处置特定工业火灾时,可使用至2035年10月23日。


特定高风险行业(投放市场与使用)

2035年10月23日

适用行业

• Directive 2012/18/EU 涵盖的场所(如化工厂、大型储罐场)。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范围。

• 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装置。

军用船只

民用船只、(2025年10月23日前已装载含PFAS泡沫的)。

必须遵守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管理计划、废弃物处理等)。



核心提示:

“豁免”≠“允许”:上述豁免,除“物质排除”条款是明确禁止外,其他均为有时限的豁免。到期后,1 mg/L的全面禁令将生效。

“豁免”≠“无责”:享受过渡期豁免的用途(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必须同时遵守条例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制定管理计划、对废弃物进行充分处理、加贴标签等。

●  计算总量:在计算PFAS总浓度是否超过1 mg/L时,必须包含第①类中排除的物质。







三、新增条目


在第 1907/2006 号法规 (EC) 的附件 XVII 中,添加了以下条目:


序号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82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定义为:


任何至少含有一个全氟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的物质(该碳原子上未连接任何氢、氯、溴或碘原子)

 

第一条

2030年10月23日起,禁止在消防泡沫中投放或使用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总浓度≥1 mg/L的产品。

 

第二条 豁免条款

第一条不适用于以下物质:
(a) 根据欧盟2019/1021号法规附件I受限制的: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PFOS相关化合物(C8F17SO3X)

·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PFOA相关化合物

·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类、PFHxS相关化合物

(b) 受第68条限制的直链/支链全氟羧酸(CnF2n +1-C(= O)OH,n=8-13,即C9-C14 PFCAs)及其盐类

(c) 受第79条限制的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类、PFHxA相关物质

 

第三条 浓度计算规则

计算PFAS总浓度时,第二条豁免物质应纳入计算范围。

 

第四条 技术清洗豁免

经最佳可行技术清洗的氟化消防泡沫设备(不含便携式灭火器),其PFAS总浓度可放宽至≤50 mg/L。该豁免条款须在2030年10月23日前重新评估。

 

第五条 市场投放豁免

允许以下情形在总浓度≥1 mg/L时投放市场:
(a) 2026年10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用消防泡沫
(b) 2027年4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用耐醇型消防泡沫
(c) 2035年10月23日前:
(i) 2012/18/EU指令覆盖场所。民用航空(包含民用机场)除外
(ii) 海上油气设施
(iii) 军用船舶
(iv) 2025年10月23日前已装船的民用船舶

 

第六条 使用豁免

允许以下情形在总浓度≥1 mg/L时使用:
(a) 2027年4月23日前:
(i) 训练与测试(消防系统功能测试除外,且需确保零排放)
(ii) 公共消防服务(工业火灾除外)
(b) 2030年12月31日前:便携式灭火器
(c) 2035年10月23日前:第五条(c)款情形
(委员会需在豁免期满前重新评估(c)款)

 

第七条 使用条件

2026年10月23日起,符合第一条及第六条(c)款的使用须满足:
(a) 仅限易燃液体火灾(B类火灾)
(b) 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排放及人体暴露
(c) 对未使用泡沫及含PFAS废弃物(含废水)进行单独收集,并确保通过破坏性或不可逆转化处理
(d) 制定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计划,包含:
(i) 使用条件及现场用量记录
(ii) 收集与处理方案
(iii) 设备清洁维护方法
(iv) 泄漏应急方案
(v) 替代策略
(管理计划需每年更新并保存15年备查)

 

第八条 市场投放标识要求

2026年10月23日起,除便携式灭火器外,凡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中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总浓度≥1 mg/L的,均须按第十条规定加贴标识。标识文字应采用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官方语言(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第九条 库存及废弃物标识要求‌

2026年10月23日起,PFAS消防泡沫使用者须对以下物质按第十条规定加贴标识:

· 未使用消防泡沫库存

· 使用消防泡沫产生的含PFAS废弃物(含废水)
且上述物质中PFAS总浓度≥1 mg/L。标识文字应采用废弃物生成及处理地所在成员国官方语言(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第十条 标识内容规范‌

第八、九条要求的标识须包含以下文字内容:
警告: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总浓度≥1 mg/L
标识应确保清晰可见、字迹牢固且不可擦除。

 

‌第十一条 术语定义‌

(a) ‌便携式灭火器‌:指符合以下标准的可手持操作灭火设备:

· EN3-7标准规定的净重≤20kg的灭火器

· EN-1866标准规定的容积≤150L的移动式灭火器

· EN-16856标准规定的喷雾罐灭火器

(b) ‌消防泡沫‌:指任何用于灭火的泡沫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泡沫浓缩液及泡沫溶液。

(c) ‌未使用消防泡沫库存‌: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AGC提示:


‌这份法规标志着欧盟在治理PFAS污染方面迈出了极其重要且严厉的一步。它不仅仅是禁止几种特定的PFAS,而是旨在系统性淘汰整个PFAS家族在消防领域的使用。


其核心逻辑是:

1、全面禁止:设定极低的通用浓度限值(1 ppm),从根本上禁止有意使用。

2、实事求是:为难以替代的高风险领域提供较长的过渡期,保障安全过渡。

3、严格管控:在过渡期内,通过强制性的管理计划和处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PFAS的排放和环境泄漏。

4、动态调整:设置了审查机制,确保政策能跟随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而调整。


对于企业、消防部门和相关行业来说,这意味着必须立即开始规划,寻找和测试无氟替代品,并为满足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做好准备。





公报原文地址: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1988/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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